第十九条 编制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各单位都要编制并公布本单位职权目录和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职权目录要按照权力的类别、项目注明:职权依据,主管领导和内部机构、人员职责分工,行使权力的规则,服务承诺,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流程图要按照权力运行的程序注明:行使权力的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权力运行的决策过程。对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和产权交易,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以及其他重要方面权力的行使都要公开。要建立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和决策公开发布等制度,依法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便于社会知情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单位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全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未被选作试点的行政单位,也要积极进行探索,为2006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创造成熟经验,打好坚实基础。
五、打破限制,开放市场
第二十二条 打破市场分割、区域封锁。对外市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内市场,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
第二十三条 开放、规范建筑市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市开拓市场可以直接开展业务,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相同的经济政策。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在税收、投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对外贸易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落实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对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外,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需到省、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政府指派专门机构协助完成。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