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检查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准随意扣押被检查者的财物及证照,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宴请、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如被举报有上述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要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检查结束后,要出具相关手续,如被检查企业在执法检查后出现和检查相关的问题将追究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根据企业的经营、守法、信用等各方面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重合同、守信用、遵纪守法的企业,要予以重点扶持,享受年检免审、免予日常检查等待遇;对在遵守法律、合同及讲究信用等方面做得不好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全面清理企业年检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实行公开发布、集中办理。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免审,直接通过年检。直接通过年检的企业须向年检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以汇总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简化各类报表。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尽可能公开。需要新增的企业报表,须报经市统计部门批准,企业对未经批准的报表可以拒填。

三、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清理、减少收费项目。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市本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所有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应由物价部门在媒体上公开。物价部门制作并向企业发放《收费监督卡》,详细列出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对违规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3个月内退还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对各类收费项目,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一定范围的,按低限执行。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培训。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到企业检查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政府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推销产品、商品和服务,不得指定、限定中介机构提供某种专项服务。

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并公开。依据党和国家政策及法规,对本单位所拥有的各项行政权力要按照行政权力类别、项目、依据、程序和责任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并公开,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公民个人隐私的都要公开,对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必须提供依据,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