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行工作无缺位制度。市、县两级的对外办公部门,特别是直接面对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办理与其经济、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相关事宜的机构,都要建立以“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工作人员无缺位、业务工作不间断”为核心内容的工作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和本部门承诺对外办公的工作日必须有人在岗,若因故不在时必须由熟悉业务并行使同等职权的其他人员负责处理各项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业务间断或拒绝、推诿、扯皮等现象。如出现工作时间脱岗,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同时追究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问题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对已经批准环评报告的各类规划和区域,建设项目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专门机构协助完成。地震、文物、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
第七条 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等实行优先审批制度。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及相关服务单位在相关程序、环节上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放宽企业登记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对有筹建期的企业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在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即可到工商行政部门换领正式营业执照。
第九条 放宽对办理证照的限制。依法清理办理证照的前置条件,有关部门不得将商标、广告、合同、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和有关会员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作为企业开业和有关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二、实行检查准入制度,规范执法检查
第十条 建立企业检查准入制度。对需要检查的事项要进行梳理并在媒体上公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或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及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外,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例行检查事前要制定计划及工作方案,经本级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同一家企业、同一事项禁止重复检查。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主要部门牵头的,应由该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检查。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最先介入的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同一事项,某一部门已作出结论的,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借鉴,不再另行检查。相同部门不同级别的执法单位要按权限范围履行职责,无论市、县(市)区还是基层的所、站只要有一个单位对管辖内的企业进行过检查,其他级别的单位就不能再对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有独立结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