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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5年4月6日)


  为进一步消除影响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开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简化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要求的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第二条 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行政审批各项程序要严格按照唐政发〔2004〕17号文件《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规定的“一口对外、一门受理、一次告知、一站办公、一地办结”要求运作执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实行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对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对程序、条件等相对复杂,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要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并且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没有明确答复的视为同意,同时由有关部门依规追究该审批部门不作为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行政许可首办责任制。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许可模式,同一许可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进行联合办理,由首办机关牵头负责,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部门受理窗口接到服务对象申请后,按照联办件流程,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最后由首办部门窗口反馈结果。对涉及部门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受理,实行“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主办人收到申办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除即收即办件外,必须出具《办理事项受理单》,由申办人和主办人双方签字,注明收到时间、份等具体事项。同时,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所需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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