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居住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它证明文件向市经济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经济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核实无误的,开据购房证明;
(三)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残疾人、劳动模范。
除第二款优先对象以外,申请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公开摇号等办法确定购买人。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危旧房改造及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函及购买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确认书,向市经济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开据购房证明。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被拆迁人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中需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需按照届时该住房市场综合评估价的15%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