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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明确供应对象、核定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经济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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