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
(2005年4月12日 深国资委[2005]179号)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我委已出台一系列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国资委〔2000〕10号)和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深企改办〔199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