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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3日 深府办[2005]31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号)予以转发。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多年来,在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落实《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中规定的十七条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政府要及时把《监管办法》的精神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深府〔2003〕169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监管办法》的精神,在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辖区内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联络机制,加强与中央和省属驻深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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