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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整治城市卫生:1、落实清洁保洁责任制,提高清扫、保洁质量,加大垃圾清运力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2、加强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的管理,杜绝生活垃圾二次污染;3、加强对公厕、垃圾箱、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环卫设施完好、周边环境卫生整洁、运转正常;4、全面清除卫生死角,严禁向道路两侧、河道和其他公共场地倾倒垃圾废渣,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除四害”工作。
  (三)整治环境污染:1、做好饮用水源保护、重点污染源整治达标、整治流经城区河沟污染;2、查处城区住宅区内餐饮业、摩托车修理店的油烟、废气、废水违规排放和噪音扰民问题;3、加快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
  (四)整治交通营运秩序:1、整顿车辆停放秩序;2、取缔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人力客货三轮车、残疾人摩托车;3、查处车辆违章超速、超载行驶行为,以及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全面清理私设站点,以及查处违规揽客的行为。
  (五)加强城市绿化美化:要开展每人认种一棵树、每人多栽一盆花、每人绿化一平方的认养认种活动,培养广大市民爱绿护绿建绿的积极性;2、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管理、养护,严肃查处破坏绿化、损毁花木和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3、编制城市灯光规划,实施夜景工程。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动员大会后至4月20日)。市各主管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各区人民政府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舆论;动员和教育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绿化、美化家园活动,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配合、支持和参与整治工作。宣传动员阶段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市各主管部门要按市总体要求,制订具体整治方案,于4月20日前报送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综合整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清理整治阶段(4月21日至6月3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要求,全面实施综合整治工作。5月、6月下旬,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区政府、市各主管部门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7月1日至7月中旬)。各区人民政府、市各主管部门对前段整治工作要全面检查、回顾,及时查漏补缺并进行阶段性小结,完善、制订加强日常管理、监控的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这次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用现场检查和听取群众评议的方法,评出先进单位和工作不落实单位(评比标准另制定)。评为先进单位的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分别给予奖励;评为工作不落实单位将予以黄牌警告,责令整改。评比结果于各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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