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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十七)切实落实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事业单位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国家和自治区的原待遇标准不变,余命年所需的待遇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改制后的待遇调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险〔2002〕5号)的规定执行。
  (十八)切实落实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改制时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欠费的,须在改制时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改制企业职工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改制后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改制前因公致残、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各项工伤定期待遇以及按规定需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后,由原事业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七、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完善配套优惠政策
  (十九)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改制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剩余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内统一调剂使用;不足部分由行业内统一调剂,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解决。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要一并清算,妥善解决。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
  处置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同等条件下,原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二十)落实改制过渡期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一定的改制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改制企业可优先取得现有的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或作业权;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的改制单位原有财政补贴数额不变,用于弥补亏损、安置人员和企业发展;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部分,由单位原主管部门代缴,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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