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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十四)建立合理价费机制。要强化价格调控力度,进一步理顺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按照“作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的评定依据。对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听证,充分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可持续利用及社会和居民的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价格。
  六、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落实改制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十五)努力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改制,要制定转换劳动关系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工资立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改制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政策,实行主辅分离,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十六)合理确定养老保险关系。改制事业单位职工,从改制之日起,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改制前当地未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改制前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及其职工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若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在改制过渡期内,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和标准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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