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原由事业单位履行的公用事业行政管理职能要全部收归政府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各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增事业机构,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编制。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按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其公益性、向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性质不变,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政策不变。要加强监督,搞好宏观调控,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建设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违反经营合同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要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改革运作模式,放开市政公用事业市场
(六)开放投融资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运用TOT等方式,将现有市政公用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部分或整体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积极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授权成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市政公用各行业中供排水、天然气、集中供热管道等固定网络自然垄断性业务;对供水厂、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热源、天然气供气(加气)站、垃圾处理厂建设和经营等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应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参与建设和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开放经营市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垄断性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允许国内外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经营。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经营。
(八)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市场,变垄断经营为社会化经营。全面放开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按照以量定产、以质论价的原则,核定作业量,确定作业成本,通过招标发包选择作业企业或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逐步实施以道路为载体的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