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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和推进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5]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3年开始进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我区已有13个县(市)被确定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截止到2004年底,13个试点县的159.12万农牧业人口中,已有1,274,885名农牧民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平均参合率达到80.12%,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4164万元,参合农牧民受益率达到79.15%;广大农牧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管理
  目前,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已覆盖到我区每个地、州、市。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各地均需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计委、审计、药监、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同时,各地要成立专家指导组,指导本辖区试点工作。
  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都要成立县(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在乡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已经开始试点或将要列入试点的县(市),要为县级经办机构解决5—7名人员编制,为乡级经办机构解决1—3名人员编制,专职从事合作医疗试点业务工作,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各试点县财政要按本县实际农牧业人口数,按每人每年不少于0.2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国家、自治区级贫困县除外)。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地要为试点县(市)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启动经费。
  二、合理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
  已经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要对试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必要的补充调查和科学测算,合理调整筹资水平和补偿比例;拟申请试点的县(市)要在做好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制定试点方案。各地要合理确定农牧民个人缴费金额,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0至30元的标准收取,最高不得超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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