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3年至2004年,全区各城市(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园林绿化建设,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创建“园林城市”、“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城市绿地迅速增长,绿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容市貌明显改善,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城区、县城)。
为表彰先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哈密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为“自治区园林城区”,泽普县、巩留县、哈巴河县、焉耆县、若羌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颁发奖牌,奖励环卫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