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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金标准: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六、奖励扶助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奖励扶助金由县以上(含县)财政承担。省(含中央的支持)财政负担80%(不含厦门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不得分摊到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这项工作所必须的支出。
  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负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省级主要负担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目标人群个案管理软件开发、培训和信息库的建立、政策口径宣传资料的印制以及各类申报表和证书的印制费用等;设区市主要负担奖励扶助工作的宣传教育、个案信息管理、培训、调查、入户宣传资料印刷等工作经费;县、乡两级主要负担本级奖励扶助工作的调查取证、申报审批、宣传培训、个案信息录入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经费。各级计生部门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银行、邮政等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二次,一般于每年的7月和12月各发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县级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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