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办[2005]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2005年1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2004〕36号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内容
  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