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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抓好集约用地各项控制指标的审核工作
  各市、县应根据最新的工业普查资料,制订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出率和利税率,引导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招商引资单位在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当约定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预审时,应参照项目业主书面承诺或者投资协议约定的土地投资强度,对用地规模进行审核;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手续时,应遵循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核定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防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业园区和厂房。除冶金、机械、电力、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和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外,纺织、食品、医药、塑料、电子、工艺品等轻工制造业项目,必须根据产品、工艺技术的特点以及建筑物的用途,要求土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建设多层建筑物(含地下层),严格限制建造低层建筑物。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益和水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选址,确需单独选址的项目要经过专家论证后确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产业布局规划确定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投入、高效益产出,使之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区内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
  五、严格项目用地审批管理
  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要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及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防止超标准圈占土地。各地对工业用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同一宗工业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申请使用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实际到资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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