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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
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

省监察厅 2005年1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约合理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努力拓展作为空间,在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求,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总结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土地供需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工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不尽合理,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偏低,一些工业项目粗放用地和闲置土地的现象不容忽视。各地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供地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严格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工业用地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保障有力、严格有序的国土资源支撑。
  二、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
  土地供应要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的方针,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包括地价款,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最低投资限额具体指标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制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执行。各市、县必须以规定的最低投资限额,作为配置土地资源的依据,对达不到规定投资限额的项目,要引导其购买或者租用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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