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渔业作业安全职责:
  (一)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档案,制订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保险。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渔业船舶必须依法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渔业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户口簿等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标示船名牌。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等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合格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二条 渔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作业:
  (一)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相关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的;
  (三)报废船舶或者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渔业船舶不得超载、擅自搭客和装载危险品;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不得在航道锚泊。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不得出海作业。
  严格控制渔业船舶钓鱼作业人员数量。
  提倡渔业船舶结伴出海作业。
  第十五条 当气象部门发布热带气旋及台风预警信号时,禁止渔业船舶出海作业;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
  第十六条 当气象部门发布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海雾时,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停止航行,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