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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深圳市2005年行政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强化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高效低耗
  (一)完善和推广电子监察系统。充分发挥“深圳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对行政许可实施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绩效测评。扩展系统建设规模,将我市197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逐步纳入系统监控范围,加大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和政府运行机制的变革。加强电子监察配套制度建设,制订《深圳市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深圳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深圳市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强化对违规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推广电子监察系统,有条件的区级监察机关可建设和应用电子监察系统。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制订《深圳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领导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认真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造成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举止不端,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予以询问或质询并追究责任,强化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意识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感。
  (三)加大行政过错典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受理和查处有关行政过错和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开展专项举报活动,加强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关的联系,收集和发现行政效能和行政过错问题的线索。及时查处行政过错行为,重点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执法不公,利用许可和审批权“吃拿卡要”、刁难企业和群众,办事推诿拖拉、效率低下,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等方面的问题,惩治不作为、纠正乱作为、鼓励有作为。对行政过错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和《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资金效益问题的监督。按照“预防为主,同步监督,及时整改,重点调查”的方针,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等重点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做好清退借款收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管,健全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财政支出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调查处理和督促整改,强化对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事项的监督检查,纠正和防止铺张浪费财政资金、产权转让中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降低行政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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