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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五区域:恒山路、涧河路、建设路、太榆路以东,包括柏杨树、涧河区域及民营园区、经济区。
  五、考核资金使用管理
  (一)设立检查考核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兑现。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给各区的城建资金定补基数的30%筹措解决。按各区2004年底清扫面积(含绿地面积)、户籍人口、公厕数量、街道长度四项因素测算,考核资金年经费标准为:清扫保洁道路0.1元/平方米,垃圾收运1元/人,公厕管理1000元/座,街道市容管理3元/米。全年考核资金控制在900万元,一定三年不变。各区分配基数如下:(略)
  (二)考核奖励办法。每月检查两次,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得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良,除全额拨付考核资金外,另给予10%的奖励;95分以下至85分(含85分)为合格,不奖不罚,全额拨付考核资金;85分以下至75分(含75分)为不合格,给予考核资金20%的处罚;75分以下者,给予考核资金50%的处罚。全年三个月在75分以下的,不得评为年度市容环卫系统先进单位。
  每月10日前,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检查组实地检查结果和12319承接热线对市民投诉考核情况,拿出上月检查考核意见,经领导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按照奖罚标准,每季度向各区兑现一次。
  (三)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各区考核资金主要用于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和对街办、作业单位的奖励兑现,不得挪作他用。领导组要加强考核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确保资金效率。高新、经济、民营三个开发区也要按照市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资金由三区财政安排,在市级检查中不合格的,要从市对开发区的专项经费中扣除。
  六、各区对辖区的考核
  (一)各区对辖区管理单位和作业队伍的检查考核,由各区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中,市容管理按照《太原市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太原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和《太原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执行。
  (二)各区于每月3日前,将本区上月检查考核情况,报市考核领导组办公室。
  (三)同一区域连续三个月不合格,作业单位是社会公司的,由各区中止承包合同,更换作业单位;属环卫部门或街办直管清扫、清运队伍的,更换单位负责人。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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