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的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生产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八)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行业)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理顺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驻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设在省、市的有关机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驻并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市的有关机构,以及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在并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所属单位、省属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市经委负责驻并中央省属工业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管委负责中央省属和市属城建相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中央省属和所属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煤炭局负责除中央省属以外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水务、质监、环保、教育、旅游、卫生、农机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上述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与考核落实工作,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治、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从综合监管角度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排查,协调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三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事故抢险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