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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并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并
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是我市国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搞好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对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加强中央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驻并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规划,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整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
  (四)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要按规定搞好对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所有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按规定做好有关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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