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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七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

  1、各县、区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做好本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注意清除楼顶上的各种杂物、垃圾,疏通沟渠、填平洼地、铲除杂草、清除积水,防止蚊类孳生。发动社区居民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搞好家庭卫生、小街小巷和住宅区内外环境卫生,有效控制四害孳生场所和四害密度。
  2、各县、区环卫站要加强对辖区、城镇内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加强对公厕、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3、农贸市场要坚持卫生制度,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市场的垃圾要全部实行密封管理,做到日产日清。每日收市后要对市场进行彻底清扫或冲洗,经营熟食的摊点要有完善的防蝇设施。
  4、加强窗口单位环境管理。党政机关、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步行街、商场及旅游风景区等窗口单位要加大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清除“脏、乱、差”现象,做到垃圾及时清扫并处理。增加必要的环卫设施,为市民和旅客自觉遵守公共卫生创造条件。
  5、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街道路面、留沙井、人行道的维修和管理。各建筑工地,要认真加强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清理工地的建筑、生活垃圾,管理好民工食堂和临时住房的卫生地,防止车辆沿街撒漏砂石泥浆。
  6、各县、区爱卫会要加强农村乡镇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居民大搞城镇环境卫生,引导村民利用春播春种积肥,清理禽畜粪便和堆积的垃圾,疏通水沟、整修道路,改善乡镇的卫生面貌。
  7、县、区在大搞农村环境卫生的同时,注意保护饮用水源的清洁与卫生。开展改厕工作,并对已改厕所的硬件设施进行检查完善,搞好厕所卫生,防止二次污染。
  三、强化饮食、食品卫生管理
  1、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宾馆、饭店、饮食店(摊)、单位食堂要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完善各项硬件设施与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卫生质量。
  2、市、县卫生监督部门组织人员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宾馆、饭店、饮食店(摊)、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规范各项硬件设施的设置与正常使用的管理,特别是防鼠、防蝇设施的建设与正常使用,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管理,把住病从口入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全面开展除四害防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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