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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完善机制,强化监管,不断提高“整村推进”工作水平
  (一)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要注重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滚动扶持贫困农户的机制。为使更多的贫困农户得到扶持,要探索财政扶贫资金滚动扶持贫困农户的有效形式。可通过给贫困农户发放“周转羊”、“周转牛”等形式,采取获得扶持的贫困农户与下一批贫困农户签订协议的方式滚动扶持贫困农户,但不能办成部门经济实体,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贫困农户签订的协议中参与利润分成。要建立基础设施项目的后续管理机制。通过群众民主协商,建立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维护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要建立产业持续发展的机制。按照自愿结合,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促进龙头企业与基地及贫困农户的有效对接,建立利益联结长效机制,通过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贫困特色产业的持续发展。要着眼贫困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建设,打牢贫困村可待续发展的能力基础。
  (二)严格扶贫资金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是“整村推进”工作顺利完成开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公正、公平、规范。要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及报账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所有扶贫资金项目都要进行公告、公示。对到村入户的扶贫资金项目,要进行事前公示,充公听取群众意见;项目实施中和建成后,要对资金使用和扶贫物资的发放情况、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三)切实加强统计监测。要切实做好“整村推进”工作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效果。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工作的统计监测,保证数据、资料真实、可靠。
  (四)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监督工作。要根据“整村推进”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整村推进”工作验收办法。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整村推进”工作过程中,要加强检查;“整村推进”工作完成后,要全面进行验收,对“整村推进”工作开展情况、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禁贪污、挤占、挪用。在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的工作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整村推进”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五)建立激励机制。对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要与“整村推进”工作成效以及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挂钩。对“整村推进”工作成绩突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好的县(区)、乡(镇)、村,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要给予倾斜;对“整村推进”工作领导不力,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混乱,项目实施进度慢、质量差的县(区)、乡(镇),村,要酌情扣减扶贫资金和项目,其中,对违法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县(区),要在当年度的财政结算中,按违规数额扣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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