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物价员证书的申领程序为:申领人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受理权限按照谁受理谁培训的原则,对申领人进行培训,经省物价局考核通过后核发物价员证书。该证书两年审核一次。
七、物价员证书丢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价员证书的管理,认真做好编号、造册登记,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备查工作。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编印的培训教程定期对物价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要善于调动社会相关力量共同做好培训工作。要建立企业物价员的培训管理档案,完善物价员信息网络建设,不断加强与物价员信息沟通,认真搞好服务工作。
十、企业物价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企业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三)开展价格调研,采集价格信息,监督实施价格决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四)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运用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研究科学的、有利于增强市场价格竞争能力和企业单位经济效益的价格策略。
(五)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禁止利用标价和其他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努力争创价格诚信单位。
(六)听取用户及消费者的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用户及消费者的价格纠纷。
(七)抵制和纠正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越权定价、各种乱摊派和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以及侵犯其价格权益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八)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和价格管理信息,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员培训、物价工作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十一、若企业有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据《
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并对企业物价员进行岗位再培训;对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的企业,视其违法情节,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