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实行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指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5]6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了完善价格监督网络,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物价员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关于实行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指导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逐步推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附:关于实行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指导制度的意见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
关于实行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指导制度的意见
为了完善我省价格监督工作网络,进一步推动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物价员的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其在价格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号)及《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陕价检转发〔2003〕6号),就我省实行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指导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物价员岗位证书是指在企业价格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所持有的业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物价员证书)。
二、从事企业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物价员证书。
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四、物价员证书实行统一核发,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物价局是物价员证书的核发机关;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物价员证书的管理工作。
五、物价员证书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申领。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陕企业及省属企业向省物价局申领,西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中央驻陕企业及省属企业既可向省物价局申领,也可向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设区市及其下辖县(市、区)所属企业原则上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