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凡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自2006年1月1日,旧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废止。
四、换证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受理及资料审查: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2005年4月20日至2005年6月30日,向所在地市(区)局申报换证资料,省直管企业换证资料直接报省局受理大厅。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省市(区)局各存一份。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见附件1,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直接下载后填写);
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4、《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5、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6、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7、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8、2002年以来有制假制劣行为的企业整改情况报告,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法律法规再教育情况。
9、药品品种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有委托生产和检验的生产企业需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认证以后委托生产和检验的批次、数量及检验报告。
中药饮片、医用氧、体外诊断试剂、药用辅料等生产企业,除4、9、10外,其余资料全报。
审查部门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的时间是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10月20日。各市(区)局完成资料审查后,将初审资料合格的换证企业名单和相应资料于7月20日前报省局,省局复审后发给委托检查通知书。市(区)局接到委托检查通知书后,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省局将委托认证中心对部分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廉正纪律,认真执行“六不准”的要求,由纪检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小组由三人组成,组长由具有GMP认证检查资格的检查员担任,组员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三)换证:省局于200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