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2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6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简称土地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政府有偿出让、转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按续期用途依法测算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出让价款。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除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均不得设立土地收入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