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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五)切实保障家庭贫困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对户口迁回生源地,短期内无法就业或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十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允许在三年内分期注入(具体按云发〔2003〕5号和云工商发〔2003〕23号文件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再就业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八)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十九)高校继续实施“14321”毕业生就业工程(即围绕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明确一个指导思想,深化四项改革,抓好三项教育,完善两个体系,确保完成一个目标)。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要继续落实高校布局、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学位设置、经费投入、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完善服务体系
  (二十)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十一)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十二)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国家、省、州(市)、学校就业信息网络连通,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同时,要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确保资源共享。
  (二十三)对户口迁回生源地,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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