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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拓宽渠道,促进就业
  (五)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六)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七)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充实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以上(含2年)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八)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今年,在我省高校毕业生中招募相当数量志愿者,到边远、贫困县的乡村从事为期1至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等工作,由省、州(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研究生的可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或录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适当增加专升本计划,使2005年专升本比例不低于2004年的水平。
  (十)开展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积极为非师范类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
  (十一)各州(市)、县(区、市)要结合实际,创新思想,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走出一条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路子,缓解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三、落实、完善配套政策
  (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综合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范围。
  (十三)破除高校毕业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动的体制障碍,对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一视同仁地享受社会保障、工龄计算等政策。
  (十四)加大人事、劳动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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