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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的公告

  ②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及服务范围、处理去向、物流去向、运输方式符合规定的要求;
  ③垃圾处理设施的采用符合行业(专业)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环卫和环保标准。
  (3)从事建筑垃圾处理服务的:
  ①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②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③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
  ①厨余垃圾处置规模小于2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2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规模小于3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30吨/日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③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④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
  (一)行政许可申请期限: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
  (二)行政审批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六、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一)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具有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相关设备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五)专业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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