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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的公告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6、其他条件:
  (1)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②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③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
  ①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完好状态;
  ②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从事船舶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具有合法的水域垃圾收集运输船只的有关证件。
  (4)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水域范围)服务的,应具有合法的水域垃圾收集运输船只的有关证件。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6、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其他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中转服务的,处理规模小于4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4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从事日常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
  ①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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