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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的公告

  (四)《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五)《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六)《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审批
  1、从事生活垃圾清扫(陆域范围)服务
  (1)乙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50%以下,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甲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5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水域范围)服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配备水域清扫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装载工具和收集容器及其防漏设备,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对应的保洁工具和运输工具;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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