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五)《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六)《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审批
1、从事生活垃圾清扫(陆域范围)服务
(1)乙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50%以下,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甲级资质等级:
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
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5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⑤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水域范围)服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配备水域清扫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装载工具和收集容器及其防漏设备,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对应的保洁工具和运输工具;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