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的公告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具体事务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办理。现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示范文本、受理部门以及投诉和举报电话向社会进行公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上海市市容环卫网站www.sh1111.gov.cn取得有关信息。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设置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对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的申请实行一门式受理服务。
同时,原《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单位备案》与《水域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备案》两项非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