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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管理,保障离休人员医疗服务质量,并委托结算中心具体管理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用;负责制定《无锡市离休人员用药增补目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制定《无锡市离休人员用药增补目录》。
结算中心具体负责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的经办工作,严格按照协议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具体办法另定),组织实施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总结、分析离休人员统筹医疗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离休人员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离休人员医疗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离休人员就诊必须核对证照;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对门诊常规用药的使用管理,正确掌握处方用量,急性病3—5天量,慢性病7—14天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设立设施和条件较好的离休人员专用门诊室和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加强医疗技术力量,配备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为离休人员诊治,做好日常巡诊服务工作。
 七、考核和奖惩
1.根据《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结算中心每半年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一次,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视考核情况结付剩余15%的医疗费用。
2.在考核和检查中,一经发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将核减违规金额;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与其暂停结付离休人员医疗费用。
3.离休人员必须按规定就医。一旦发现违规现象,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回违规金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监督管理
由市委老干部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物价局、离休人员代表、医院代表组成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小组。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督离休人员统筹医疗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九、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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