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离休人员遗属(无工作的配偶)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离休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因病持IC卡和医疗证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四优先,即“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治疗、优先配药”,处方不得外配。
6.离休人员因公外出或赴外地探亲时患病,应到当地医保部门认可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院诊治。治疗结束后,凭医院的病历资料、费用清单、有效票据,由所在单位或市委老干部局(市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核实后到结算中心审核报销。
7.离休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当地医保部门认可的医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去外地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8.市区异地安置在外省、市居住的离休人员患病,由所在单位为其指定当地医保部门认可的一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和就近一所一级医院就诊(人员名单和指定医院报结算中心备案)。其医疗费用凭医院的病历资料、费用清单、有效票据并由所在单位或市委老干部局核实后到结算中心审核报销;安置在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内的离休人员,在当地医保中心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两家作为定点医院,在非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9.每位离休人员除在医保定点医院外还可选择1家就近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
五、费用结算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算中心对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医疗费用总量控制,即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采用总额预付制;结算中心每月结付医疗费用的85%,剩余15%待医疗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后支付。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费用结算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元。
六、统筹医疗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离休人员的统筹医疗管理工作。
市老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离休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支持、配合离休人员统筹医疗管理工作;帮助协调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筹集、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无锡市离休人员用药增补目录》。
市地税部门负责做好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用的征缴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用的财务管理,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制定《无锡市离休人员用药增补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