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由财政全额安排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单位外,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采用先缴纳后使用的办法,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按实有人数及征缴标准于每年3月和7月份两次向市地税部门缴纳。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协调解决;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集团)公司解决不了的,由同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企事业单位改制、破产、关闭、转让或撤销时,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3〕54号)规定一次性提取离休干部费用,统一上缴市离休干部费用财政专户,这些企事业单位不再纳入地税部门征缴范围。
三、资金管理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全额安排单位的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至市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财政专户;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由市政府委托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后直接缴入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支出需要,经审核后将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划拨至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
四、医疗待遇
1.离休人员因病就医,在下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支付。
(1)用药范围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无锡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和《无锡市离休人员用药增补目录》执行。《无锡市离休人员用药增补目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订,并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无锡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调整而及时调整。
(2)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院观察床位费。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干部病房标准支付(报销),特需病房不属于支付(报销)范围。门(急)诊留院观察床位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支付(报销)。
(3)诊疗项目范围按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执行。体内安装的人工器官、置放的医用材料、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经批准进行同种异体器官、组织移植(如肾移植、骨髓移植等)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付比例再下调十个百分点支付,该费用不设上限。
2.离休人员就诊免收挂号费。
3.离休人员住院空调费按规定的支付渠道报销。离休人员医药统筹费和相关费用上缴市离休干部费用财政专户的市属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住院空调费,在相关费用中列支,并由新的管理单位负责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