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等部门
关于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制定的《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离休人员统筹医疗的管理,确保离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关于“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医改前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精神,结合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锡委发〔2000〕29号)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等)以及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全体离休人员、老红军(以下简称离休人员)。
二、资金征缴
1.征缴标准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原则上按照离休人员上一年度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考虑当年增减因素,确定当年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具体筹资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测算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从200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征缴标准调整为每年每人2万元,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征缴标准仍维持每年每人1.5万元;离休人员遗属(无工作的配偶)统筹医疗费的征缴标准维持每年每人1100元。
2.征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