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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轮式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在田间以外发生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
  八、第二十二条中的“实行牌证管理的”修改为“实行登记制度的”。
  九、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驾驶、操作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操作证。
  换发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审验。”
  十、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禁止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禁止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十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登记的农业机械,无产品合格证,无来历证明或者按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十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处理事故。
  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肇事者需要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事故时,如确需进行技术鉴定,可以暂扣肇事农业机械。技术鉴定结束或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暂扣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或证件”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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