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同时用外文书写的,中外文本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中文劳动合同为准。
五、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本人要求约定试用期的除外。
六、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因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出售兼并、承包租赁等引起的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的改变,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与劳动者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且符合《
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今后新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七、劳动者因工作需要非本人原因由组织调动转换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原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调入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一)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对患重病或绝症的,除执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个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九、2002年1月26日《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停止执行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办法》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发给劳动者至
《办法》停止执行前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办法》停止执行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可以个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