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禁毒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都有举报的义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禁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禁毒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统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司法、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禁毒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禁毒责任书,参与禁毒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对禁毒工作任务较重、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和吸毒人员年度核查制度。
  省禁毒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社会通报禁毒工作情况。
  禁止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禁毒工作情况和吸毒人员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无毒县、无毒乡(镇)、无毒社区(村寨)活动,其评定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机场、车站、港口和公安检查站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告知往来人员为他人携带、运输毒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发现有疑似毒品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查人员报告,并说明真实情况。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禁毒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