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
云南省禁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云南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云南省禁毒条例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禁绝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苯丙胺类(冰毒、摇头丸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根除毒品危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四禁”并举、堵源截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境。
禁止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壳、籽、苗。
禁止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或者介绍、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六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开展双边禁毒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