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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条例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六)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服务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区的安全、卫生规定;
  (五)履行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六)在旅游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三)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处罚;
  (四)拒绝无偿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摊派;
  (五)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减少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旅游者购物;
  (三)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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