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5]13号)
各处室、稽查大队、分局: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监督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监部门)聘任的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市药监部门负责信息员的培训和聘任。
市药监部门培训相关人员时,不得收费。
第四条 信息员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中具有一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
(二)药品使用单位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三)药品经营企业中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市药监部门应当组织拟聘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药品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市药监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书。信息员聘用期为两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息员人选:
(一)无业人员;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
(三)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行为记录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第七条 信息员应当熟悉国家及省、市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信息员应当完成市药监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