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档案人员参加。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为“A类档案”和“B类档案”。
“A类档案”原件统一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B类档案”原件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完善保管条件,或可委托有保存工程档案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或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时,必须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移交工程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A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整理立卷的“A类档案”原件一套;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组织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提供);
(三)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二,另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B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档案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另发);
(三)委托保存工程档案中介单位的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工程档案委托保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不真实、不准确工程档案,造成利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原件丢失和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处罚。
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二十八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