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 深档字[2005]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线路管道、公用设施、人防设施、名胜古迹建筑等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文件),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照片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是指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的工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