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居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且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含5年)的,经特区内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招调入户特区内。
第三章 招调员工办理
第十四条 招调员工业务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如尚未达到立户条件,企业需引进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介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十五条 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立户、申报计划、报送个人材料等招调员工事宜:
(一)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特区内上述单位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生产基地在特区外,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拟招调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限《2005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技能鉴定工种);
(六)获得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七)获得我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