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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深劳社[2005]3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我市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调公务员、职员以外的人员入户我市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七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
  (一)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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