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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17日 深府[2005]29号)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是《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延伸形式。本市具有合法燃气经营权的燃气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点)。
  第三条 便民服务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民服务点应以瓶装供应点为依托,设置间距适中,总存瓶容积不宜超过1立方米。
  (二)便民服务点应设置瓶库,气瓶严禁露天存放。
  (三)便民服务点宜独立设置,其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四)对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便民服务点,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居住用房和高层建筑除外)外墙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地面应是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
  5.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6.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
  7.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浓度值为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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